全省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下限调整为3602.85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月6004.75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现就调整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2019年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中关于“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规定调整为:自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次月开始,全省统一使用新调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至下次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当月为止。
二、依据《通知》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2057元),将全省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下限调整为3602.85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月6004.75元。